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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略抄》《因明入正理論后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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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殘本之四。

釋文:
法者。即顯能別。亦名為法。言極成能別者。即顯有法。亦名所
別。故彰略成舉顯有兩名也。問。何故。要舉此二。顯有兩
名耶。答。有法宗依。亦因依。通二法依。舉有法能別。唯。是
宗中法。恐濫因法。舉能別故。要舉此二。顯二名也。問。聲上
能別者若極成。即有相符極成過。若取余法上極成。即有
非聲能別過。有何義說極成耶。答。西方因明釋。中有兩
師。一解云。聲上無常。是別無常。余法無常。是總無常。
以總合別。總極成故。別亦可成。故對聲論。能別極成。若
對數(shù)論。立聲滅壞。若總?cè)魟e。皆不極成也。一師云。如立
宗時。能別雖未極成。以立喻時。必極成。約當(dāng)說現(xiàn)。故言極
成。若對數(shù)論。立聲滅壞。若當(dāng)若現(xiàn)。俱不極成。故極成
言。依斯義說。問。解因初相。何故但以有法之上極成法。成立有
法上不極成法。不以有法成有法及成法。不以法成法有法
)耶。答。皆是不成因故也。有法成因者。若即用此。有法即是
所立。成能立過。既立為宗。復(fù)立為因。故是兩俱不成過
也。若以余有法。成此有法者。既離此有法。亦非因初相也。有
法成法。不成因者。且如法及有法和合為宗。二種俱是因
所成立。復(fù)指有法。以之為因。即是所立成能立過。亦是兩俱
不成過也。以法成有法不成因者。先極成因。必須依極成有
法。其有法既不共許。故是所依不成過也。故但可以極成之
法成有法上不極成法。故理門論云。有法不成于有法  及法
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于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準(zhǔn)此論文。
故知但以法成法也。問。若有法不得成有法者。何故因事
生比量。以彼因有法成立火有法耶。答。以此處回?zé)e相)應(yīng)
義成立。此中回火相應(yīng)義。既以此處為有法。用兩種相應(yīng)
義為法。并是以法成法。亦無有過。此義亦依理門論說。問。
無常聲宗法。法及有法。合為宗。所作亦是聲家法。何故
不取以為因耶。答。敵論不許。不相離法及有法合為宗。以
法成立其法。故別取所作以為因。問。何故論文解同品中。不

《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殘本之五

釋文:
泛明有因。解異品中泛說無因耶。答。因于同品不遍。亦是
第二相。故解不明有因。異品遍無。方是第三相。故解異法
說無因。問。西方諸師解勤發(fā)義。一師以精進(jìn)回為勤。一師
以作意回為勤。何者正耶。答。作意者正通三性故。前解
不正。瓶等應(yīng)皆勤發(fā)故。又。疏中解九句。所列宗因。并是陳
那所說。故理門云。如是九種二頌所攝。常無常勤勇恒住
堅牢性非勤遷不變由所量等九所量作無常作性
聞勇發(fā) 無常勇無觸  依常性等九  此二頌中。初一頌
顯九宗。后一頌明九因。   問。此九句中。第四句云。聲常。所作性
故。其因于同品遍無。于異品瓶等有。于兔角等無。
應(yīng)是第六句。何故乃是。第四句耶。若是第四句者。陳那何
故破古師。常異無常異品之義自立。兔角是異品收。
若是異品。此因應(yīng)非第四句攝。回回相違。如何會釋。  答。若
通依有體無體異品第六不殊。今約有體異品說故。是
第四句也。   又。疏中判九句。第二第八是正因收。第四第六是
相違因。余之五句是不定攝。此亦依彼陳那所說。故理門論云。  
如是分別。說名為因相違不定。故本頌言。于同有及二在  
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余皆不定。   問。第二(→)第八是正因
收。且如不成因。亦于同有。異無。應(yīng)是正因耶。   答。因遍宗
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
所收。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第八
所收。應(yīng)是正因耶。   答。正因必是第二第八所收。不說第二
第八皆正因攝。約此義說亦不(←)相違。   論(→)云。是無常(←)等因緣。
云等者。等無我苦空也。乃至云。聲亦無我苦空。所作性故。
猶如瓶等者。此亦不然。若離所作。故是苦。顯聲所作亦是
苦。亦可圣道等所作非是苦。顯聲所作非苦耶。乃至成空。
亦不定過。故知不得定作此判。但可于中。必具三相者。等之
不得定判,等苦空也。   又。解喻。論云。謂于是處。顯因同品決
定有性。   疏解云。處謂有法。顯謂顯說。因謂遍宗法因。同

《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殘本之六

釋文:
品謂與此因相似。非謂宗同名同品也。決定有性者。謂
決定有所立法性。若作此解。理即不然。因同品言。可顯瓶(?)
上所作決定有性。文中不顯。云何知是瓶上無常。   若言
以下指體。文言。謂若所作。即是顯因同品。見彼無常。即是
決定有性。據(jù)下次第知上必然者。此亦不然。懸解既先言。
是處指體。何因復(fù)說如瓶。故知不得以下次第。顯上亦然。又。
宗同品既不取無常。其因同品云何乃取所作。又。作此解違
理門論故。彼論云。由如是說。能顯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
無。非顛倒說。準(zhǔn)此文故知。同喻顯因同品定有性。異法喻
因異品遍無性。故知不得作此解也。應(yīng)解云。若于是處者。
謂于瓶等處也。顯謂說也。顯說何事。謂顯因也。顯因何相。顯
第二同品定有性也。若作此解。不違論文。亦無如上所有過
失也。疏中有人解。陳那以聲所作無常。能同外瓶所作無常。
但取能同為喻體者。廣破如疏中述。今更助難云。若取能
同。為喻體者。即遍宗法因及聲所立宗法。應(yīng)即是喻。若
是喻云回應(yīng)。宗因喻等應(yīng)無差別。又解。無常既為喻
體。應(yīng)是所立不成過收。若言正立聲無常時。名為宗法。
立聲所作。證無常時。名遍宗法。即以聲所作無常外同瓶
所作之時。名為喻體。何得難言宗因喻等全無差別。又。聲
所作無常。正同瓶所作無常時。其聲無常。亦即極成。何得
判云。立不成者。即應(yīng)同品定有性。體不取瓶上所作無常。
取瓶上所作無常為第二相。此相即是同品之體。故知喻
體不取能同也。又結(jié)能立體中。論云。若是所作見彼無常。
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疏解云。此結(jié)同喻也。瓶上所作與
聲所作同故。知名同品。瓶等無常隨此同品故。云隨同品。
由瓶無常隨同品故。即顯聲無常。亦隨所作因也。或可聲
上所作無常。隨瓶所作無常故。名隨同品也。今更助解云。
同法喻言。是顯所作因。隨逐宗之同品處有。即是顯因
同品定有性之言。若作此解。即顯因第二相文并同喻文
及此結(jié)文。皆相隨順不乖違也。論云。若是其常。見非所作。

《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殘本之七

釋文:
如虛空者。是遠(yuǎn)離言。疏解云。此結(jié)異喻。無所立無常
宗處。遠(yuǎn)離能立所作因也。今更助解云。同法喻既顯因。
隨逐宗之同品。異法喻應(yīng)顯因。遠(yuǎn)離宗之異品。即顯異
品遍無性也。應(yīng)解。無所立無常宗處所作之因遠(yuǎn)離也。解
結(jié)能立中廣計文。疏中問答云。問。唯三能立無異義成。能
立唯三。無同得立。答。同喻順成無同闕助。異法止濫無異
濫除。故不類也。外道亦具有唯立異喻。以三義證。斥破
此計也。如廣百論。問。此唯順廣百論文。仍違攝大乘論。無姓攝
論第一卷解。不共不有證文云。(→)不共無明。于五識中。無容得
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必定有所(←)治。準(zhǔn)此文
即是唯以異喻成宗。如何會釋。答。論師定異。不可和會。
今不相違。于二教中。且明百論以不違其三相因故。攝大乘
論。若有第二相。何因不作同法喻耶。若無第二相不作同喻者。
所聞性因唯作異喻。其義應(yīng)成。若無同品不作同喻。無不定
過者。無同品故。名同品無。亦是不共不定之過。又。此異喻先
說無因。后述無宗。即是似異喻中倒離之過。何妨不作同喻。
亦是過也。故且明百論所說。解似宗中。明比量相違。疏云。且如
薩婆多對大乘云。現(xiàn)在諸法。獨有力用。取后果有實體故。
如過未等。即此宗義。違共比量。違共比量者。云現(xiàn)在諸法定有力用
取等流果。世所攝故。如過未等。   問。獨有力用。形何法耶。諸師
解云。形過未說。以過去未來。不取等流果故者俱亦不然。此
比量通三藏所說。豈可判此。無過之宗。違有過比量。名
比量相違。何者且如大乘小乘既在諸法形。彼過未實有。
獨取等流果義。豈可以此正義。違不取果。不正比量。名
比量相違。且如論舉瓶等。是常不正之義。違初無后無
正比量因故。是比量相違所收。故知不得以正義違不正
比量。名比量相違也。若爾三藏。何故舉此。解比量相違耶。
答。今解三藏意云。現(xiàn)在諸法。離因緣扶助。獨有力用取等
流果。如是方名不正之宗。違大小乘因緣扶助取果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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